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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25-03-18

一、宪法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
二、教育法明确规定“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”第二十九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“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”的权利。

三、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和举行宗教活动

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”

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

《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,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,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。